“直系亲属”之辨 | 从“房产的无偿赠与、继承”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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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过程中“直系亲属”的概念常常见诸媒体采访、报道,甚至在一些官方文件、法律文件中也经常出现,然而目前我国多部重要法律均未对“直系亲属”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该现象值得引起法律人的重视。本文认为,明晰“直系亲属”的法律概念,有助于法律人在实务文件的运用中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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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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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尤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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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对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细化解释,其中第二条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国家对上述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一出,不少媒体甚至业内人士将其解读为“房产所有人将房产无偿赠与给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或自己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人,双方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本文认为,上述解读值得商榷。


目前我国现行《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均未对“直系亲属”作出明确界定,甚至对“直系亲属”的概念存在不同理解,比较混乱。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直系亲属”的范围,只在《婚姻法》第七条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提及“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的规定,而《继承法》提到了继承的顺序。《禁毒法》第四十六条、《献血法》第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提及“直系亲属”的规定,但均没有解释“直系亲属”的含义。其余关于“直系亲属”的规定多散落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行业法规中,比较混杂。由此可见,“直系亲属”作为一个存在的法律概念,尚没有明确的定义,是一个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一些地方法规对“直系亲属”的定义呈现出一定的共性,认为“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但具体又有差异。比如《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指出,“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和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直系亲属”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孙子女。直系姻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还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此可见,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行政管理层面,均未对“直系亲属”这一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

由上面的讨论引发的第二个问题是,“直系亲属”是否包括所有的直系血亲?从现有判例形成的裁判观点来看,认定直系血亲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直系亲属较为常见。更偏向于将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认定为“直系亲属”。对于是否需要对法律概念上的“直系亲属”包括的“直系血亲”的“代际”予以限制,比如说限制在三代以内或五代以内,仍然值得讨论。本文认为,有必要予以适当限制。基于两个理由,一是按照一般人对“直系亲属”的理解,“直系亲属”通常是关系极度亲密的人,比如上述提到的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若隔代较远则难以体现关系的高度亲密性,且现代社会的出生率较低,家庭代际一般是在三代以内或四代以内,特殊情况可能会有五代或六代同堂,但这属于极少数情况,故把直系亲属的范围过分扩大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二是从立法的目的来看,明确“直系亲属”的概念其实是对家庭伦理关系的厘清,给“直系亲属”以确定的范围更具有现实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直系亲属”范围作出认定的判例较少,尚未形成权威的裁判规则。

在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同德福斋铺先后由余鸿春、余复光、余永祚三代人经营,尤其是在余复光经营期间,同德福斋铺生产的桃片获得了较多荣誉。余晓华系余复光之孙、余永祚之子,基于同德福斋铺的商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将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进而认定为“余晓华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该指导案例提及了“直系亲属”的理解--孙子女属于直系亲属,但这是一个主要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指导性案例,目前尚未检索到主要针对“直系亲属”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的指导性案例或公报案例。因此可以说对“直系亲属”范围的界定尚未形成权威的裁判规则。

“配偶”是否属于“直系亲属”?     

在此问题上目前有两种观点,存有争议。一种观点将配偶和直系亲属并列(配偶在前),认为从立法目的而言“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两者系两种不同的身份关系。如《禁毒法》第四十六条、《献血法》第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将“配偶”与“直系亲属”并行列举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理论实践的角度,“直系亲属”理应包含“配偶”。如《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继承法问题的复函》:“在继承顺序上子女、配偶和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是优先的,他们之间的继承顺序无明文规定。除上述直系亲属外,被继承人生前尽过赡养责任的较疏亲属,亦可酌情继承”,还有《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等也将“配偶”纳入“直系亲属”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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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配偶”是否属于“直系亲属”也有不同的裁判观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冯先梅,何海铭,何海平与何彩超,何锡胜,罗裕琼共有纠纷一案中((2016)粤0306民初8232号)认为,婚姻法中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最终未支持何洪全的配偶有权分配抚恤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华旭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28号)中认为,“经查,陈云系刘润香之配偶,而配偶属于直系亲属的范畴,即陈云有权向被上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如果认为“配偶”属于“直系亲属”则代表对“直系亲属”包括直系姻亲的认同;反之亦然。本文认为,对于“直系亲属”的认定不能仅局限于《婚姻法》,还应当结合《民法总则》和《继承法》等法律予以认定,从《继承法》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配偶”之重大意义,因此将其认定为“直系亲属”也未见有何不妥。


回到对原题的讨论,从第74号文件来看,无偿赠与房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仅限于“房屋产权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直系亲属”的概念并未出现在文件中,所谓的“解读”多是基于文本意义予以概括得出,主观色彩浓烈且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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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直系亲属”的认定仍然比较混乱和模糊,站在一个专业严谨的法律人的角度而言,不能将该词直接等同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更不能将该词直接运用在合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法律文本当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歧义和纠纷。“直系亲属”作为体现社会伦理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笔者盼望立法机关在日后的立法中对该概念予以明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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