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草案)中的家事新法规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公布,业界和学术界对此评价和意见多多,在此不再赘诉。我们是“依法办案”的职业人,必须要把法搞清楚,才能办好案。为此,还是要认真解读这个法律之重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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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到将近200页,从第一千零四十条开始,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是我工作中常用的家事法规编章。这里,就从实践操作的角度,说说我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初浅理解。

01

婚姻家庭编的新增内容引入注目

1. 设置了离婚冷静期

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不仅设置了离婚的冷静程序,也强调了双方自行协议离婚的成功率,有赖于双方的理性同步。否则,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行使对离婚的把控权而撤回离婚申请。这有可能无形中将更多的离婚转化成诉讼的途径。所以,协议离婚的也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才有助于达成目标。

与此规定相呼应的,还有第1078条、第1080条,这两条内容都给离婚增加了更加严谨的程序规定。

2. 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纳入法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直以来的敏感和争议焦点问题,之前最高法多次发布司法解释予以实施解决。这次草案也只是将过往的内容纳入法典,并没有太多更新。其中的第1060条、第1064条、第1065条都是这一方面内容的主导规定。

3.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是保障了婚姻存续期间内双方对财产处分的主动权。尤其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都有了可防控和避免的依据。比如打赏网红这类就有可能属于挥霍行为,可以运用这一条做分割之诉,以达到保护和惩戒的双重目的。

4. 出现新定义,有可能扩大婚姻家庭调整的范围

第1045条出现了“血亲”、“姻亲”和“家庭成员”这样的名词,这些都有可能在实践中使得婚姻家庭法规调整的对象、法律关系的范围扩大。

5. 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之诉

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这是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一次被法律化规范,可以独立成为诉讼请求得到立案审理。

02

收养章的变动最小

1. 增加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规定

第1109条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定了保密条款

第1110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 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可见,尊重个人隐私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标志,它也得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保障良好的伦理关系,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正当权益。

3. 更全面的实现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第1044条明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1098条则在《收养法》原有条款上增加了对收养人条件的限制,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内容

03

继承编有新亮点

1. 确立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地位

第1145条至第1149条,共五条新内容,增加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规定。这意味着,遗产专项化处理将以法律的方式确定,继承将得到有序、规范安排,遗产管理人有责任清理、保护遗产,也将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

我认为,这一规定是草案的家事法中最大的亮点,它引入了第三方的介入,使原本带有任意、随意性,还带有些隐秘性的发生在每一个家庭中的继承,量化为社会规范行为。这将为遗产人制定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带来更加可靠的保障,不仅避免各类纷争,还让家庭财富传承有了发展的基础架构。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该是这一环节中遗产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最专业、最适合的人选。

2. 遗赠受到更多的重视和限制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草案中并没有变化,“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是没有出现在条文当中。但是遗赠的地位受到重视,多处条款中将遗赠与遗嘱并提,以示重要。比如,第1125条“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11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这些都是比较《继承法》新增的内容。

3. 不同的继承人权益义务不尽相同

新增的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这一规定,虽然是给了遗嘱制定人更多的主动权,但是实质上是对继承人有更多的义务要求,生活中善待亲人的人,应该也得到法律的善待。

04

其他新增内容

1. 对家庭成员丰富了义务性规定

无论是婚姻编、收养章、继承编,都增加了“保护”这一项规定内容,比如,《婚姻法》中的第21条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草案中行文为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对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草案规定“应当支付抚养费“。

2. 提升了对个体意志的尊重和保护

婚姻编中第1050条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取消了《婚姻法》第10条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内容,而同时增加了第1053条的告知内容,即保护疾病患者的婚姻自由权,只是需要履行告知的义务即可。

前文提到的收养章第1110条规定,对收养保守秘密的规定,也是体现了对个体尊重的新增内容。

3. 与时俱进,内容和文字都有了更新

《婚姻法》和《收养法》中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取消了,相关的内容也做了调整;

婚姻编中第1062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项目;

收养规定中关于养子女可以自我表达意志的年龄,从《收养法》规定的10岁调整到了8岁;

收养规定中将可以被收养人,从《收养法》中的14岁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直接调整为“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

其他细微更新,在此就不一一点述。

民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如今快速度编撰为民法典,这是法律的进步。法典化是个渐进的过程,也许这一次并没有太多的创新能够呈现,但是法律的调整,其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调整日益变化中的社会关系,维护人们的正当权益,让生活有序、良性的运转。虽然只是草案,但对于相关条款的学习和理解,也能领悟到目前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立法的基本宗旨,有利于在实操中及时整理工作思路。

别忘了,做一个熟知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很关键。

我的团队

金桥百信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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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是一个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事务及财富管理传承的专业法律部门。本部门根据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特点,既组合了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且战绩彪炳的实战型律师,也组合了对家庭财富管理(传承)法律事务研究多年的专家型律师,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型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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